1、四种形态党课,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套讲稿:四种形态党课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四种形态”的提出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王岐山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二、“四种形态”的内容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
2、: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我们都经常用“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来形容纪检监察工作。第一种形态是指常态性地提醒和批评教育,意在“修枝叶”,及时消除“亚健康”状态;第二、三种形态是指根据违纪的不同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意在“治病树”“正歪树”;第四种形态是指对同时触犯党纪和刑法,已经“病入膏肓”的党员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意在“拔烂树”,净化党员队伍。“四种形态”由轻到重、层层设防、步步趋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是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
3、,防止党员干部的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趋向。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深刻说明了日常提醒教育与严肃处理的各自作用和相互关系。可以说,四种形态能否全面准确使用,是衡量责任主体是否真正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标准。三、关于“四种形态”的三个认识(一)消除思想误区,“四种形态”不是放任自由提出“四种形态”,并不是意味着放缓了反腐脚步,而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实施“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力度不是小了,而是关口前移、责任更重;“四种形态”虽然裁量自由了,但是不能大事化小,必须精准定位,恰当处理。(二)改变惯性思维,党员干部要慎微慎独王岐山同志在讲话中举过一个例子,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满脑子都是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的线索,把党员干部的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事看待,忽视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上的审查。“四种形态”提出后,就意味着党员干部要转变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