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订),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前言,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
2、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信息,主要修改内容,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一,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
3、、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后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